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杭人社〔2015〕41号

各用人单位,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2015〕70号)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失业保险金作如下调整:

  1.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即1230元×70%=861元;

  2.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即1230元×75%=922.5元;

  3.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即1230元×80%=984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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