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杭县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杭人社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上杭县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杭县委组织部     中共上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杭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   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上杭县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 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报国,提高上杭县兵源质量水平,规范优待我县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指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上杭县应征入伍后正常退役,下同)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内人员,下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必须经县委编办批复使用编制和龙岩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招聘计划后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工作,应当突出政治素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统筹考虑全县事业编制岗位需求情况,每年原则上提供不少于3名事业编制专项用于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招聘。

  第二章 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委编办负责统筹用人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编批复等工作。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职责,负责相应的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相关招聘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县委编办提供的用人单位空编情况,向用人单位了解岗位需求,协助用人单位向县委编办提出用编申请。

  第八条 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做好事业单位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的政策宣传、招聘对象相关条件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门岗位或通过专项招聘的方式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应当面向从上杭县应征入伍、并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不含符合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官)。

  第十条 应聘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六)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招录:

  (一)服役期间受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未服满义务兵役的;

  (三)未取得退伍证书的;

  (四)已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士官;

  (五)其他不符合招聘到事业单位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等按规定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到事业单位的;

  (二)符合重点安置规定的。

  第十三条 专项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与本县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同步进行,一般不单独组织招考。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组织实施。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数不足岗位的开考事宜,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加 分

  第十六条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参加非专项招聘或专门岗位招聘考试的,可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服役满13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8分;服役满9年至12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6分;服役满6年至8年的复员士官加4分;服役满3年至5年的复员士官加2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伤残士兵另加3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

  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符合加分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招聘考试时按照当次招聘公告的规定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申请,经批准后所加分数计入笔试成绩。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招聘工作纪律,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商县人武部、县委编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杭人社〔2020〕76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