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9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政策、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贫困人员代缴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和已脱贫的贫困人口,下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贫困人员代缴保费政策。
二、提高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标准
2019年1月起,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未脱贫和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按此政策享受至2020年),避免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因无力缴费而未能享受代缴政策的情况发生。具有多重政府代缴身份的贫困人员参保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代缴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县民政局、扶贫办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提供给县人社局,由县城乡居民保中心根据县民政局、扶贫办提供的人员信息为贫困人员办理代缴保费等手续。
四、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各乡(镇)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深入村(社区)进一步核实、摸清贫困人员参保情况,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员开展社保扶贫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等经办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贫困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应保尽保。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杭县财政局
上杭县民政局 上杭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