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孟才、林照芬同志:
2026年8月19日,本机关收到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8月19日向本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杭检检建受〔2026〕7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等规定。本机关拟撤销湖洋乡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12日办理的甘孟才与林照芬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湖婚字第102号)。
对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杭县民政局
2026年8月25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