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加油不规范,一案三罚!
时间:2026-03-19 08:37
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26年1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对上杭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摩托车加油时驾驶人未下车、加油员用塑料桶加注柴油的问题。加油员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6.1.2和6.2.2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处罚款16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警告,处罚款1100元;对加油员刘某某警告,处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6.1.2条: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

  6.2.2条: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停稳、熄火;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离开座位,并将车辆熄火、放置平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三、案例评析
  加油站作为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其作业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此案是2026年上杭县一起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经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执法人员核查无误,充分暴露出该加油站对加油员安全教育不足,导致加油员违规操作,存在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的侥幸心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各项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这些规程和规定旨在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请各单位对照案例检视自身,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并整改各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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