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信息对上杭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摩托车加油时驾驶人未下车、加油员用塑料桶加注柴油的问题。加油员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6.1.2和6.2.2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加油站处罚款16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警告,处罚款1100元;对加油员刘某某警告,处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6.1.2条:不应向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的绝缘性容器进行散装加注。
6.2.2条:加油作业前,加油员应确认车辆停稳、熄火;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离开座位,并将车辆熄火、放置平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