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时间:2025-04-28 16:55

案件背景

  2025年3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清明节前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上杭县临城镇某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将烟花爆竹搬至稔田镇李氏大宗祠销售,未重新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我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该零售店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认,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国家对经营烟花爆竹实施许可制度加以严格管控,经营烟花爆竹场地要满足相应的安全条件。本案中,该零售店在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把烟花爆竹搬到其他场所经营,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提醒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者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重效益、轻安全”的侥幸心理,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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