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协单位上杭县某某经营部的刘某某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在摩托车停车棚棚顶从事维修作业,同时,该公司安排张某某担任现场监护人,未在现场监护。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协单位上杭县某经营部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监护人张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1.外协单位上杭县某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监护人张某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4.10规定: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f)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要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我局针对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下发提示函,要求该公司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发生,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协单位、现场负责人、违章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分别作出扣款3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的处理结果。
1.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作业人员每一个作业步骤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二是在作业人员集中精力专注于具体作业过程时,监护人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险情,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或紧急告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出现场。因此作为一名监护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作用,安全作业不仅是保护作业人,也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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