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份以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杭县某加油站、上杭县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杭县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上4家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以上4家企业分别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4家企业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利于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救和抢险技能。近期我局连续查处多起此类案件,反映出不少企业因疏忽忘记组织演练,无法让员工入脑入心熟练掌握,归根结底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够重视。近年来,不少因应急救援的错误处置、盲目施救导致发生惨痛案例,如果企业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员工可能会因为缺乏经验而无法灵活应对突发事件,从而导致事态扩大、危险加大。在此,特别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务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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