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工贸企业、危化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4家企业的外协施工单位上杭某钢结构经营部、龙岩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龙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高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以上1家涉及特殊作业的企业作出处罚款10000元、3家企业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4家企业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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