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401-0100-2024-00004
  • 备注/文号:杭减委〔2024〕7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减灾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1
  • 内容概述: 上杭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杭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杭县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杭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6:21

乡(镇)人民政府,直各有关单位:

政府同意,现将《2024上杭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减灾委员会

2024711


2024上杭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县遭遇多轮持续强降雨过程,特别是6月16日以来,我县遭遇特大暴雨袭击,15个乡镇24小时雨量突破历史极值,11个乡镇雨量超300毫米,暴雨时段集中,短时雨强高,累积雨量大,境内“一江两河”均发生超警超保洪水,黄潭河蓝溪水文站超警戒4.62米、超保证3.12米,汀江干流上杭水文站超警戒3.05米、超保证1.05米,旧县河梅溪站超警戒1.68米、超保证0.68米,全县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极为严重,因灾倒损房屋众多。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无房可居群众恢复重建,重返家园,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27号)《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6·16”特大暴雨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委办202419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灾后重建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方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科学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力争灾后重建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

3.群众自救、政府帮扶。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方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救助、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共同推进灾后重建。

  4.公开公正、规范运作。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倒损房屋重建规划、选址定点、对象确认、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政策优惠项目等内容,应在受灾群众所在乡镇及村、组进行公示。

(三)目标任务

2024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要于20241231前全部完工2025年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

二、重建对象

(一)符合对象

农村住房因自然灾害造成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为危房,经鉴定无法居;受地质灾害威胁原址不能居住,必须搬迁重建的农村住户。以上三类重建对象须同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二)不符合对象

1.受灾前已另建住房或在本辖区内另购住房的(以上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为准)

2.受灾前已不作为居住使用的老旧住房的;

3.住房有一定损坏,但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修复或加固后仍可居住的。

(三)取消重建资格对象

1.符合重建要求,但不按规定时限拆除旧房或拒绝拆除旧房的;

2.主动向政府提出放弃住房重建资格的;

3.受灾后故意临时拆分户口想多享受重建政策的;

4.不按政府有关重建规定、标准要求实施重建的。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认定715日前灾情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县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和各进行调查,完成灾后重户分类认定与识别。

1.重建资格认定。由县应急管理局、住建、自然资源按职责分工负责认定,乡镇配合实施。

1因灾倒塌(严重倒损)导致无法居住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属地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2因灾造成危房导致不可居住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属地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3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属地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核查认定工作。

2.重建户家庭分类认定由县民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进行对象分类识别,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分类识别结果进行建档。重建户家庭分类,分为一般重建户和重点重建户两类:

1)一般重建户: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庭。

2)重点重建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

3.重建申请。由乡镇组织符合重建条件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填报重建申请表,并按重建户申请、村委会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程序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按照集中重建、分散重建和进城购房等分类,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由县应急管理统一汇总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基本情况,经县政府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农村住房重建

1.规划设计(720日前县自然资源牵头,各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交通出行的要求,避开地质灾害点、洪涝易发地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二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等,好重建选址和规划。集中重建的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用地;分散重建的要指导灾民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用地(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除外)实施重建;在乡)人民政府所在村及周边村庄用地确实紧张的,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单元式住宅小区,实施统规统建。涉及具体选址位置和目前村庄规划相冲突的,可先行科学规划灾后重建选址用地,后续同步完善村庄规划修编工作,先行出具用地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符合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资格的重建户每户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具体审批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规〔202214号)执行。住建局牵头,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农房建筑风貌图集

2.实施重建10月底一是确定重建方式。允许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鼓励进城购房二是明确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镇、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选好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3.竣工验收11月底统规统建的房屋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建县政府组织住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分散重建的由各乡镇组织镇、村宅基地审批人员、网格员到场验收,复核房屋位置、面积、层数、层高是否与审批内容一致,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4.审批发证12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户经镇、村选址同意建设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但需在六个月内完善用地审批手续。集中重建的房屋,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重建户申请,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5.质量监督(全过程)由县住建局指导涉及灾后重建的乡镇,对统规统建达到规模以上的工程纳入质量监督;乡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对分散重建工程全程落实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服务,住建部门靠前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6.扶持政策

1根据闽减办〔202410号文件,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需要重建的重点重建户每户补助5万元,对一般重建户每户补助4万元

2级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需要重建的重点重建户每户补助1.5万元,对一般重建户每户补助1万元2024年农房灾后重建市级补助标准有调整,按调整后补助标准执行)。

3级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需要重建的重建户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一定奖励:20241031日(含)前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2024111日至20241115(含)前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奖励1.5万元20241116日至20241130(含)前完成重建并搬迁入住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在重建户搬迁入住并经相关单位验收之后予以一次性兑现,2025年春节前未搬迁入住的不予以奖励。

4对重建过程无房可住人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民生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27号),按每月1000元/人补助标准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救助期限3个月。3个月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5已列入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避险搬迁并拆除全部旧宅的农户,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原址重建的不予补助)自然资源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6对重建户,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及财政局免收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勘测定界图测量费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费、集中安置区土壤污染调查费、林地报批服务费等聘请中介完成工作经费由所在乡镇统筹解决。

7统规统建的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由乡镇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县交通运输局要将小区外属于农村公路路网内道路列入2025年省级农村公路补助计划;县水利局要将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8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人保财险上杭支公司按照《2024上杭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有关条款,对经县政府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住房因灾或受灾害影响造成房屋已不可再居住,需要进行重建的,按叠加保险后最高额度4万元给予理赔。

(三)进城购房

1.县级对农村住房因灾倒损具备重建资格的重建对象,选择在上杭县城购买新建商品房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选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交房手续,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每户进城购房户补助2万元,并给予一定奖励:2024731日(含)前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202481日至815日(含)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1.5万元;2024816日至831日(含)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202491日至915日(含)完成的,给予每户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在购房户搬迁入住并经相关单位验收之后予以一次性兑现,2025年春节前未搬迁入住的不予以奖励。

2.金融、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购房优惠政策,对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重建对象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

3.对重建对象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购买前向房地产企业出示相关部门认定的受灾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行的市场价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套1-5万元的优惠。

4.对重建对象购买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城镇落户,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工作机制

(一)成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 ,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促、推进我县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对象认定准确、政策落实落细、措施具体到位、保障有效有力,稳步有序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

(二)建立健全四落实工作机制

1.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档案管理制度,从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等每一程序进行登记造册、按户建立档案。

2.落实干部挂钩帮扶制度。采取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指定干部包户的灾后重建成果挂钩帮扶制度,确保每一户重建户都有一名以上帮扶责任人挂钩。挂钩帮扶干部定期入户实地走访帮扶,掌握重建进展、政策落实、问题困难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帮助重建户解决重建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问题。

3.落实重建户明白卡监督机制。强化重建工作的透明度和责任落实,对每一户重建户设立重建户明白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印制或制作,张贴或挂在重建户醒目位置,注明详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落实四到场质量监督。分散重建户从宅基地审查到竣工验收,乡镇要做到: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建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全力攻坚,确保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开展,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司其职,落细落实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负责灾后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识别等工作;住建部门要宣传推广农村建房标准图集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并做好技术指导、统规统建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工匠技能培训。

加强监督,规范有序推进。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对重建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督查力度。加强资金使用检查和监督,对违规操作、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分散自行重建的,要严格检查和审计各类补助资金是否按时按标发放到重建户手中。要严把重建对象审核关,对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建房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9月份起大督查大落实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重建进度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2024年绩效考评重要内容

县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刘禄华,电话:15105995324

县住建局联系人:丁敏勤,电话:15860158103

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郭飞,电话:13515917628

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彭履彩,电话:18396305639

县减灾办传真:3316288,邮箱:shyj3211@163.com。

 

附件:1.上杭县2024年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2.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管理落实”机制诠释

3.2024上杭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计划汇总表

4.2024上杭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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