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2020〕22号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范围
县城市建成区、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老城区、南岗片区、龙翔片区、北部城区、205国道七峰山至水西大桥段沿线一重山范围、双拥路沿线一重山范围及县工业园区(见附件)。
三、管控措施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禁用区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鼓励在本县行政区域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禁用区内禁止未登记挂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
(三)军用、应急、抢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需办理牌证、年检、过户的农业机械(应提供县农业农村局的预约凭证)除外。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申报登记和标志核发
(一)在本县使用的非移动道路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非道路机移动机械注册地或使用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挂牌。
(二)新购置或新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挂牌(已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的除外)。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杭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图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