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举报范围和奖金发放,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岩市安委〔2021〕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岩市安委〔2022〕6号)精神,县安办制定了《上杭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上杭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以及《龙岩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岩市安委〔2021〕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岩市安委〔20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处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过 “e龙岩”APP—“服务”—“项目服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功能进行随手拍举报或拨打12345电话、12345网络平台进行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真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图片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以便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
第七条 在上杭县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城镇燃气、消防、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工贸、特种设备、危废处置、寄递物流、渔业船舶等重点领域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各行业领域、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导致爆炸、火灾、触电、淹溺、灼烫、中毒、窒息、坍塌、压埋、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伤害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影响逃生或应急救援的障碍;
(三)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作业活动、作业人员未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等;
(四)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问题: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或者以其他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县职责范围;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九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 举报人通过“e龙岩”平台和12345电话举报后,e龙岩平台对举报事项按照《e龙岩随手拍分流转办暂行办法》等分流转办相关规定,对属于我县范围的举报事项派发至县行政服务中心“12345”平台,由县“12345”平台根据职责派发至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受理举报件后,在12345平台规定的时间要求内进行现场核实和答复,对核实后属于安全隐患举报件的,由县直各单位、各乡镇12345平台经办人员在答复时及时进行安全隐患举报件标记,以便市、县安办及时统计举报情况,确保举报人能够及时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结合举报内容的详实性、现场查证隐患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整改难度,对举报事项进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或“建议件”的等级初步认定,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查处结果、隐患等级初步认定等情况通过12345平台进行反馈。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拨付县应急局账户,用于发放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奖励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 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县安办按照隐患等级的最终认定,应当对首次举报人予以相应的奖励。奖励分为核实奖励和追加奖励。
(一)核实奖励:凡通过本实施细则规定渠道的举报件经办理部门核实后,发放30至50元话费奖励,建议件只发放30元话费奖励。
(二)追加奖励:重要举报信息经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调查属实的,视隐患严重程度额外给予奖励,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违法行为分档奖励200元、500元、1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及非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奖励可以话费、现金转账或当面发放等形式兑现,举报人有特别要求的以举报人要求奖励方式发放。追加奖励金额超过1000元范畴的,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交由市直相关部门或市安办提出奖励建议,由市安办统一发放奖励金。
e龙岩随手拍积分奖励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就高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首次有功”的原则,就高发放奖励:
(一)一人多次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一时间的实名举报人,表扬其他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高的隐患为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每月核发一次的方式。一般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件由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于每月2日前对举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隐患级别、整改情况、话费奖励金额、追加奖励金额等(重大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应注明在相关部门完成行政处罚程序情况)。完成审核后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汇总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反馈至县安办。县安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件的核实奖励金发放到位,追加奖励金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自行放弃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举报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关爱生命、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安全隐患举报件的办理。对明显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件却不进行标记,导致举报人投诉至县安办的,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扣分。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纪委监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由上杭县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