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聚集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聚集性活动安全监管机制的通知》(杭委办〔2021〕22号)等有关聚集性活动要求,现将临城镇聚集性活动安全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全镇各村居民在非经营性场所自发举行的50人以上群众聚集性活动(含婚、丧、嫁、娶等各种红白喜事)的,必须严格按照“先申报、后举办”原则,进行申报备案,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方可举办。
2、举办喜事及其他活动的,户主或组织者应提前5天向所在村书记主任报告;举办丧事的,户主或组织者应于事发当日当面或通过电话向所在村书记主任报告。村书记主任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和组织举办活动的户主或组织者填写《农村聚集性活动申请备案登记表》,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申请人送达《农村聚集性活动安全告知书》。
3、对因户主或组织者虚报、瞒报或不配合申报、监管的,仍私自组织开展群体性聚集活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户主或组织者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临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