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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6-06 10:4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杭单位: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3〕200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12〕99号)要求,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愿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22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自愿缴费建立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27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7元。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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