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实施)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划定主体由“城市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府将依法重新划定禁燃区。
根据上述规定,《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杭政〔2019〕45号)拟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6日下班前向反馈意见至上杭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3132367
附件:1、《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杭政〔2019〕45号通告)
2、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政〔2019〕45号通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相关法律(节选)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