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政〔2019〕45号通告的征求意见函
时间:2026-06-18 1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实施)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划定主体由“城市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府将依法重新划定禁燃区。

  根据上述规定,《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杭政〔2019〕45号)拟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6日下班前向反馈意见至上杭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3132367

  附件:1、《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杭政〔2019〕45号通告)

      2、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政〔2019〕45号通告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相关法律(节选)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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