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4
字号: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县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对本部门、本乡镇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部门、本乡镇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3.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5  


主办: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维护:上杭县数据管理局
闽公网安备:35082302000107号   网站标识码:3508230004
闽ICP备2024054681号-1
版权所有:© 上杭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