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杭县城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7-11 10:58

临江镇、临城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改善我县居民居住条件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龙建设〔2018〕14号)等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破坏。

  二、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具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地产开发小区、县直单位(国有企业)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的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或收储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三、组织实施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该梯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

  (二)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指定一个或几个业主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

  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在提出增设电梯时应征求所在社区或居委会的意见,取得支持和配合。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充分协商后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的费用的分摊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章(含手印)确认。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第一层为0,第二层为0,第三层为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2个系数,即第四层1.2,第五层1.4,第六层1.6,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业主也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二)业主夫妻及共有产权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五、申报程序

  全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有关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备案手续。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增设电梯的方案公示见证。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该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及拟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楼号梯号;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见证备案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同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须请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作为见证备案单位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2.公示期间,见证备案单位接到异议意见,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转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主动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沟通解决。若双方自行协商下仍存在异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法院司法处理。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将以下资料:1.同梯号住宅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户数产权人签署的增设电梯协议书;2.见证备案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见证书面证明;3.协商或调解书面协议或司法裁决结果(公示见证环节有提出异议的须提供);4.建筑结构安全性证明;5.拟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图纸(含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6.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7.签署增设电梯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到现场复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收配套费。

  (四)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增设电梯不应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固定消防设施、人员疏散等;确需改变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条件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技术函询确认。施工单位应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

  (五)在电梯增设中涉及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六)电梯井道建设。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过程质量及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负责。鼓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电梯安装与验收。电梯安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涉及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监督检验合格后,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

  增设电梯申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即每年5月、11月底前),相关部门以批次受理集中审批。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增设的电梯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登记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该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该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八、财政补贴标准

  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本意见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按规定增设电梯,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由县住建局汇总向县政府报告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予资金补贴(但属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不予补助)。补贴标准:以六层楼为基准,每台电梯财政补贴6万元,每增减一个楼层相应增减5000元,四层(含四层)以下不予补助。

  九、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既有建筑(含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机关、事业、企业房屋、个人合作建房),可参照本意见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增设,但不予资金补助。本意见财政补助政策截止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时间为准。此时间节点后申报审批增设电梯的不予补助。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消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做好服务,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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