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改善我县居民居住条件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龙建设〔2018〕14号)等有关部门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县城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2021年以前,县城规划区内五层及以上商品住宅小区、房改房、保障性住房,经审批新增电梯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六层楼为基准,每台电梯财政补助6万元,每增设一个楼层相应增减5000元。上杭县城区未安装电梯的24个小区、251个单元、约2500余户可享受该补贴政策,受益人群约10000人,给居住在这些小区的老年群体带来福音。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增设电梯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破坏。
三、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具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房地产开发小区、县直单位(国有企业)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的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或收储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四、组织实施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经该梯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
(二)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指定一个或几个业主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
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在提出增设电梯时应征求所在社区或居委会的意见,取得支持和配合。
五、申报程序
全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有关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备案手续。
(二)增设电梯的方案公示见证。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五)在电梯增设中涉及供水、供电、煤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六)电梯井道建设。
(七)电梯安装与验收。
增设电梯申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即每年5月、11月底前),相关部门以批次受理集中审批。
六、产权登记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该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该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七、财政补贴标准
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本意见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按规定增设电梯,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由县住建局汇总向县政府报告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予资金补贴(但属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不予补助)。
补贴标准:以六层楼为基准,每台电梯财政补贴6万元,每增减一个楼层相应增减5000元,四层(含四层)以下不予补助。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财政补助政策截止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时间为准。此时间节点后申报审批增设电梯的不予补助。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消防、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做好服务,行政审批窗口按实施规则受理具体审批事项。
-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杭县城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2018-07-11]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