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1-21 16:56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闽农综〔2024〕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发挥我县农业产业优势,积极探索庭院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培育形成一批庭院经济重点乡镇、重点村居和示范户,优先扶持脱贫户和农村低收入户发展庭院经济。至2025年底,至少培育6个整村推进庭院经济重点村(每个村扶持30个以上示范户)、培育14个庭院经济重点村(每个村扶持10户以上示范户),累计培育320户庭院经济示范户。

  三、主要内容

  (一)发展特色种植农特产品充分利用“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发展优势,鼓励引导脱贫户和低收入户等农户在房前屋后选择效益高、适合庭院种植的农特产品,发展柚子、脐橙、百香果、蜜雪梨等水果,食用菌、蔬菜、骨碎补等上杭特色绿色农产品特色种植。鼓励开展“公司+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方式,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购销、分户种植,保障庭院经济示范户收益。探索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提升赋加值,增加庭院经济收益。

  )发展特色养殖。充分利用我县家庭农场多的优势,鼓励引导农户选择占地少、效益高、适合庭院养殖的项目,重点发展鸡、兔、鸽子等特色养殖项目,在技术、销售等环节促进联农带农效益,深化激励性产业帮扶模式。

  共富工坊为辐射,发展庭院小作坊依托客家文化等传统文化资源,以目前各乡镇创立的各类共富工坊为辐射,发展茶油、萝卜干、粉干、米酒、豆腐、民族工艺品等特色产品加工,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色的手工艺品、特色食品等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发展“康养+”产业模式。依托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红色旅游等独特优势,通过对原有农房改建为民宿,推动医疗康复、养生养老、旅游休闲、生态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周边有条件的脱贫户和低收入户通过绿化美化自有庭院发展农家乐、特色民宿、家庭旅馆、小型采摘园等,助推乡村旅游业发展,吸引城镇居民到乡村消费,满足定制化、个性化、差别化服务需求,将乡村生态环境优势转变为产业发展优势。

  )发展庭院小型服务业。鼓励引导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低收入户通过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开设小超市、小餐饮、理发店、修理店等,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为村民提供便利。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整村领办、合作经营等方式,带动脱贫人口和低收入户利用现有庭院开展代收代储、产品代销、原料加工、农资配送等生产性服务。

  四、资金补助

  支持对象。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产业能人等各类经营主体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发展庭院经济。补助资金优先用于脱贫村和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非脱贫村(5户以上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并优先用于该村脱贫户、监测对象及低收入群体发展庭院经济。在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有发展意愿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群体的基础上,鼓励其他一般农户开展庭院经济示范户创建。县级可以统筹安排不超过30%试点资金用于支持其他非脱贫村。

  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庭院经济发展。鼓励各地创新资金补助方式,切实提高试点资金使用效益。试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庭院经济品质提升、品牌打造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到户发展庭院经济产业补助,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示范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联农带农发展庭院经济。受补助的经营主体要建立联农带农方案,明确带动方式、人数和预期增收成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未落实联农带农的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补助。试点县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发展庭院经济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政府工作人员各种奖金津贴、泛福利化补助、偿还债务和担保、抵押等。

  补助标准。支持示范户发展庭院经济补助金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下同)可叠加享受脱贫户发展产业到户资金补助。示范户补助金额(其中脱贫户叠加后的补助金额)不得超出该户发展庭院经济的投资额,投资额以镇村两级干部现场审核确认试点期内示范户投资清单为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示范户10户以上)带动发展庭院经济,每带动一户示范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补助标准不超过其到户投入(工资、物料等投入),每个经营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管理,除质保金外,原则上必须在当年度拨付到农户或项目单位,要加快支出进度,提高使用效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乡(镇)、村负责具体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并上报备案。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测平台。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廖婷:0597-3096599。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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