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上杭县红色遗址、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认真抓好落实。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上杭县红色遗址、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1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闽委发〔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5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名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传承红色文化、客家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守护历史文脉,特制定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保护好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名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让沉寂的文物在百姓生活中“活”起来,传承红色文化、客家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守护历史文脉,不断增强文化自信。
二、工作机构
成立修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蓝玉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钟育发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何升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丘晓武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尔昌 县人大科教文卫委主任
胡春英 县政协文史委主任
谢锋标 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
邹昌霖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春连 县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罗永辉 县住建局副科职级干部
阙水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金昌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副主任
阙师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秉仁 县民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体旅游局,由钟育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春连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县直有关单位相关股室、各乡镇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的决策部署;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的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落实情况;制定修缮保护工程申报和资金申请程序;牵头修缮保护工程项目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工作;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本方案的具体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三、范围定义
本方案中的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是指分布在我县各乡镇(含城区)中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和其他特色价值,在传承红色文化、客家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中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历史文化遗产。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普查登记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范围定义,各有关单位指导各乡镇对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登记名单及时上报县文体旅游局汇总。县文体旅游局与县委宣传部、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会商、分类核实后,列入本方案修缮保护名单。
(二)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分类情况明确部门职责。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文物类的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工程计划的制定、方案编制、审核,工程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县民政局配合,负责非文物类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工程的修缮、指导、方案审批、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并积极做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并将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发改局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各乡镇负责非文物类中的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工程的资金统筹、方案编制和工程的具体实施等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做好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工程相关工作的同时,要通过不同渠道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要充分利用政策积极引导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出资修缮,同时,广泛组织热心人士参与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的捐款捐物和认养。
(三)落实资金补助
每年安排财政奖补资金300万元,补助原则为修缮工程完成并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确定的实际投入额的20%予以奖补。文物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工程每处最高奖补40万元,年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160万元;修缮保护方案的编制费每处最高奖补设计费10万元,年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40万。非文物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工程每处最高奖补10万元,年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80万元;修缮保护方案的编制费每处最高奖补3万元,年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20万。
每处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每年只能补助一次,不得重复补助。
五、修缮保护要求
要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持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保护好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时期的风貌,并积极挖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和其他特色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及其实用性,导致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设行为。
(一)文物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
1.文物建筑本体修缮。本着不改变文物原状与“最小干预”的原则,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根据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工艺技术及时进行修缮保护,消除文物建筑隐患。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环境整治。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清理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整修道路、进行绿化,改善保护范围内环境。
3.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文物建筑安防、消防、排水等设施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二)非文物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
1.修缮加固。参考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加固建筑结构,使用传统材料和工艺修复重点部位,降低倒塌破坏的风险,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特色。
2.外观整饬。本着风格统一原则(即修缮的部位应尽量与原有的风格一致,做到尊重古建筑原有风格、手法、保持历史风貌)对历史建筑外观进行整饬,墙体维修尽量采用原砌体材料、按传统形式砌筑,屋顶、门、窗按原有形制恢复,保持原有的建筑形式、体量、高度、色彩。
3.内部改造。在保证建筑安全、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基础上,调整建筑内部布局,完善建筑内部消防、取水、排水、照明等设施,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及维持居民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做好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工作,增强修缮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按轻重缓急,确保辖区内和各领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二)拓宽保护渠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及热心人士以此为契机,积极筹措资金参与红色遗址、古建筑(含古民居、祖祠、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和文物认养,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特定价值,在尽可能真实完整地保存历史原貌和建筑特色的前提下让文物“活化”起来。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方案的落实。各乡镇根据领导小组审批的修缮保护工程项目,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精心组织和牵头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修缮保护工作。
(三)加强人才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对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能力要求高,各牵头单位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常态机制。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保护工程的宣传力度,普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意识,营造历史文化遗产修缮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方案实施期限
本方案试行3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