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有关部署要求,以及十一届省委深改委第十八次会议要求,为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落实执法职责,推动物业领域执法联动,完善物业运营监管机制,现根据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小区部门执法依据指引〉〈物业服务投诉登记处理及争议调解制度清单〉的通知》(闽建房〔2026〕7号),编制了《上杭县物业小区部门执法依据指引》(附件1,以下简称执法依据),随附《上杭县物业服务投诉登记处理及争议调解制度清单》(附件2,以下简称调解制度清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执法依据: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执法职责和法律依据。
调解制度清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投诉登记处理及争议调解工作。
二、建立物业小区执法联动的常态化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如需其他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部门间应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提供、移交相关数据和材料,实现问题底数互通、治理成果共享。
(二)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处置机制。各相关执法部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执法依据列明的职责分工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至有关执法部门;接收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线索。接收问题线索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执法范围的,按照职责法定和依法履职原则,应组织核查或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负责问题处置闭环;属于本部门执法范围但已赋权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按照规定移送并做好业务指导。各相关执法部门对接收的问题线索,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给线索移送部门并抄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被处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执法联动,凝聚部门监管合力。
(三)全面落实执法联系人公示制度。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区域公布执法联系人。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推动相关执法部门于8月15日前在物业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执法联系人姓名、照片和手机号码,畅通小区违法行为投诉处置渠道,依法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行为的“三方告知”机制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职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于当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十二小时内向乡镇、社区以及执法依据列明的该事项对应的执法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建立完整台账、留存备查。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切实履行“发现、劝阻、制止、报告”职责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予以惩戒。
四、健全纠纷调处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
乡镇、社区应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调解物业服务争议;涉及行政执法的,应依据执法依据列明的职责分工提请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相关执法部门接报后应快速响应、到场处置,实现“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推动“执法进小区”常态长效落地。
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及赋权清单行使相关执法权的,不在本执法依据中重复列明。
附件:1.上杭县物业小区部门执法依据指引
2.上杭县物业服务投诉登记处理及争议调解制度清单
上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杭县公安局
上杭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上杭县民政局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上杭县消防救援局
上杭县卫生健康局 上杭县司法局
上杭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2026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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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信访局,临江镇、临城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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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股 2026年8月15日印发 |
上杭县人民政府

闽公网安备:3508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