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及《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我局2023年—2024年随机抽查及跨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附件1、2),并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态完善抽查“两库”。综合股组织各牵头股室、站队加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维护和更新,检查对象有新设、注销、变更的存续变动和停工停产及问题整改等情况,检查人员有岗位变动等情况的,进行动态调整。
二、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根据检查事项,依托福建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或上杭县生态环境保护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执法大队负责依托福建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抽取工作,综合股负责上杭县生态环境保护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工作,形成相关资料并保存归档。
因非执法大队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有限,为落实“全员执法监管”原则,非执法大队在编在岗且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1家次/人·季度的频次执行双随机检查工作,其它双随机工作事项不再执行。
三、规范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前应明确检查事项要求,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和音像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件3)、随机抽查记录表(附件4)或跨部门联合抽查记录表(附件5),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或第三方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在检查结束之日5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结果,并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填写检查结果表(附件6)。对检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相关股室依法受理组织复查,并反馈复查结果。
四、做好公示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各牵头股室指定专人负责分批次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牵头股室、站、队应及时报送双随机检查结果及公示情况等材料至综合股,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以随机检查结果作为信用登记评价、失信修复等重要依据,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
附件: 1.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2023年—2024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2023年—2024年跨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随机抽查记录表
5.跨部门联合抽查记录表
6.检查结果表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1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2023年—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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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 比例/频次 |
牵头股室 |
执法人员 |
抽查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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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
建设产生环境污染项目的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综合股 |
综合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2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综合股 |
综合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3 |
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执法大队 |
执法大队双随机执法人员 |
福建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 |
|
4 |
对环境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执法大队 |
执法大队双随机执法人员 |
福建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 |
|
5 |
对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执法大队 |
执法大队双随机执法人员 |
福建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 |
|
6 |
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核备案及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水股 |
水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7 |
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点碳排放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大气股 |
大气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8 |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水股 |
水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9 |
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土股 |
土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0 |
对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土股 |
土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1 |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土股 |
土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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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好的监督检查 |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土股 |
土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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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辐射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综合股 |
综合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4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大气股 |
大气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5 |
对工业企业排放噪声的监督管理 |
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大气股 |
大气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6 |
对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土股 |
土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7 |
对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使用环节环保监督管理 |
燃煤、燃生物质、燃油锅炉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大气股 |
大气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8 |
对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大气股 |
大气股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19 |
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统筹重点监管、特殊监管、一般监管对象相关情况,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监测站 |
监测站持执法证人员、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备注:因持执法证人员人数有限,存在部分检查事项未抽中的情况。
附件2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2023年—2024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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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牵头检查部门 |
配合检查部门 |
责任股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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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按责任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上杭生态环境局 |
县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大气股(执法大队配合)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保 |
|
2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00% |
县市场监管部门、上杭生态环境部门 |
- |
监测站(执法大队配合)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上杭生态环境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水股(执法大队配合)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
4 |
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按牵头股室执法人员数抽取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安交警大队、上杭生态环境局 |
大气股(执法大队配合) |
水气土协同监管平台 |
备注:因持执法证人员人数有限,存在部分检查事项未抽中的情况。
附件3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起讫: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被检查(勘察)人名称或姓名:
现场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编号: 、
记录人:
其他参加人及工作单位:
告知事项:我们是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编号: 、 )。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检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请确认: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确认意见:
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勘察)人签字: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随机抽查记录表
单 位: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时间:
|
检查对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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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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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检查住所(经营场所): |
||
|
发 现 情 形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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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一 |
|
|
|
事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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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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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
□有该情形 □无该情形 |
|
|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他情形 |
||
|
备注: |
||
|
检查对象(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 |
见证人员(签字): |
|
|
检查人员(签字): |
||
附件5
跨部门联合抽查记录表
单 位: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时间:
|
检查对象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检查住所(经营场所): |
||
|
发 现 情 形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
A部门检查项目 |
|
|
|
1. |
|
|
|
B部门检查项目 |
|
|
|
1. |
|
|
|
C部门检查项目 |
|
|
|
1. |
|
|
|
2. |
|
|
|
…… |
|
|
|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
□有该情形 □无该情形 |
|
|
□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他情形 |
||
|
备注: |
||
|
检查对象(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 |
见证人员(签字): |
|
|
检查人员(签字): |
||
附件6
检查结果表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实施检查的 政府部门 |
执法检 查人员 |
检查 时间 |
检查 结果 |
处理 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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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内容过多,可以另附相关材料。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印发
上杭县人民政府

闽公网安备:350823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