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探索龙岩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步伐的通知》(龙政办〔2017〕233号)有关规定,为方便台湾同胞在杭安居乐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住房分类保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对象
持有合法有效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在上杭县城区就业创业满6个月以上的无房户台湾同胞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申请。
二、申请与审核
(一)提交材料
1.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劳动合同(就业人员)。
(二)实施程序
1.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台胞可通过“公租房”app或“闽政通”app线上提出申请(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上传到附件“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栏,属于就业的将劳动合同上传到“劳动合同”栏),或线下至居住所在地镇(社区)提出申请;
2.经台胞居住所在乡镇(社区)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开展审核;
3.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在“公租房”app及县住建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建立轮候名单,作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台胞在轮候批次给予优先保障;
5.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轮候名单和房源情况安排选房并签订合同。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
6.公租房租金缴交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使用和退出
(一)当保障家庭的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县住房保障房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二)公共租赁住房仅限于自住,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住房擅自出租、出借、调换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闲置、空置;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另行装修。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取消保障资格,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三)分类保障对象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具有担保资格的个人承担担保责任。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上杭县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