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上杭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上杭县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上杭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被征收安置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对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切实加快征收房屋速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提高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县域经济高效、高质量发展。
二、房票概念、实施范围和管理机制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奖励权益体现,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买商品房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
(二)实施范围。上杭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实行房票奖励办法。城市规划区外有条件的乡镇房屋征收可视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参照执行。
(三)管理机制。建立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县财政局负责房屋征收房票资金筹集,县住建局负责房票印制和发放。县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保障房票奖励工作顺利开展。
(四)房票使用范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且同意使用房票的新建商品房(含店面、车位,不含二手房)(以下简称“新建商品房”)。
(五)房票持有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人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具体以符合继承规定的析产协议为准)。
(六)房票票面金额。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60元/㎡计算的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
(七)使用期限。房票出票日期为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房票到期前一个月由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提醒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人可根据需求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拆分,一张房票可由被征收人多次使用,直至票面金额使用完毕;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逾期后一个月内由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给予告知被征收人。逾期后未超过3个月未使用和未使用完成部分的房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向征收实施单位结算。
三、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方式的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60元/㎡结算。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安置方式的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结算。
四、房票使用规则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1]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买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购房成交金额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含房票金额)可免征契税。
2.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继承人应提供有继承权的法定证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变更。
3.房票持有人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当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庭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方式奖励且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结算。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在房票到期后房票持有人可以申请兑现货币,但货币补偿奖励金额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结算。超过3个月未使用的房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结算,并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资金提存至县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房票拆分、授权、继承有效期保持不变。
4.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要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征收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房票持有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退回已取得房票方式奖励的对应资金后,商品房网签系统方可受理合同注销申请。
5.房票遗失或损毁的,被征收人凭有效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补办,核发房票部门应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不变,补办的房票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五、房票申领和使用操作流程

六、房票商品房房源
为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的新建商品房(含店面、车位)。对使用房票在规定期限内购房,房地产企业给予团购优惠。
七、房票结算办法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自行购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购房款发票、《上杭县房票购房结算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向县住建局申请结算。房票余额结算由房票持有人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
县住建局应及时将应付房票款拨付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八、其他
1.使用房票购房同样享受同期本县购房补贴补助政策。被征收人购房按征收相关规定依《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2.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另行支付或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3.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同已落户房产片区,按照县教育局相关规定享有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4.房票不得用于除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外的其他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配合套现房票,对违规套现房票的房地产企业将取消商品房房票购房资格。
5.本实施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6. 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启动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收项目实行本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为两年。本实施办法由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