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簿(含首页和个人页)、身份证、结婚证;户籍不在临江7个社区、临城5 个社区(城东、城南、城西、城北、金山),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或累计缴满15年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或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城区无房证明材料)及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属租赁私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若申请保障方式选择租赁补贴的则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普通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和租赁发票;
4、申请家庭属租赁单位公房、政府直管公房或廉租(公租)住房的,须提供腾退公房承诺书;
5、申请家庭自有房产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C级或D级又无能力改建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照片和拆迁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承诺;
6、申请家庭成员曾在县外单位工作过的或户籍由县外迁入的,应提供原工作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建房证明;
7、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的,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含信息栏和登记栏);
8、离异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9、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
10、全日制大学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历证书、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大学毕业一年内的认定为应届毕业生;
1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称号获得者、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获得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省级道德模范和福建省美德少年荣誉的道德模范家庭等,需提供有效证明;
12、提交申报材料时应面签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的《授权书》(一式一份);
以上资料(原件除外)复印件各壹份,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委会或镇街)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按《申请审批表》、《授权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申请上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