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临时救助对象确认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6 17:2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办理实施主体、办事服务类型、办件类型、设定依据、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申请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要求、结果送达、是否开通预约服务、注意事项、联系信息、诉求渠道。

本标准适用于临时救助对象确认的办理。

2.实施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办事服务类型

其他服务事项

4.办件类型

  承诺件

5.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16〕67号)

6.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数量限制

7.受理条件:

符合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8.申请方式

8.1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8.2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9.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10.申报材料:

10.1 《上杭县临时救助申请表》

10.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10.3 申请人农商行社保卡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10.4 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10.4.身患疾病住院的需提供住院及费用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或住院小结,住院结算发票,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补偿凭证)。

10.4.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受伤住院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10.4.3 因房屋火灾申请救助者需提供倒房图片、保险理赔单复印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10.4.4 就学困难者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10.4.5 遭受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10.4.6 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5 《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10.6 可委托人办理;

10.7 可执行告知承诺。

备注:材料1-5为必要材料

11.承诺时限

承诺7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

12.收费标准

不收费

13.办结结果和年检、变更、延续、注销要求

证明

14.结果获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邮递办理结果

15.是否开通预约服务

16.注意事项

16.1 申请材料均需A4纸张,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回。

16.2 医疗费用凭证除原件外,其他涉及医疗费用证明的复印件应经乡民政办经办人核对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本件系原件复印”,以确保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16.3 一般家庭因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医治疾病住院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万元的,可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自付医疗费用低于7万元(含7万元)的,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救助。

16.4 对贫困户、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实行政策倾斜,降低救助准入门槛。符合以下自付医疗费用限额的,可由乡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救助或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①特困人员、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自付医疗费用应达到0.1万元以上(含0.1万元);②低保户自付医疗费用应达到0.3万元以上(含0.3万元);③一般贫困户(指除特困人员、低保户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统称“一般贫困户”)自付医疗费用应达到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贫困户、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相关对象类别证明。救助金额在5000元额度内(含5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救助;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17.联系信息

17.1 业务咨询电话 0597-3882637

17.2 县民政局监督电话:0597-3842003 县效能办投诉电话:0597-3846110

17.3 网上查询和申请网址:http://www.longyan.cn

17.4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各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17.5 办公时间:10月1日至5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18.诉求渠道

1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8.2 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18.3 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4 申请人的核发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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