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上杭县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1-26 15:08

各股(站、中心),下属各单位:

  根据《龙岩市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杭县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职责分工,健全实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审批、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闽委编办〔2023〕145号)、《龙岩市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协作配合实施细则(试行)》(龙交法〔2024〕16号)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建设要求,以及上杭县委编办、上杭司法机关的工作意见,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县道路水路运输领域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内监管和综合执法协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业监管指县交通运输局行使(辅助)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和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职能的行为,综合执法指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工程建设管理股、运输管理与安全监督股、行政审批股(法规股)等承担行业管理的公共事务性工作,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职能。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具体履行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在县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设定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领域、本行业监管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日常监管、业务指导及受理投诉举报等职责。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监管与执法的日常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本业务领域监管与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工作考核,具体承担本局行政许可工作。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行使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为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的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信息、技术、鉴定、检验、相关设施设备保障等工作支持;开展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督促隐患整改、跟进督查和重大风险源管控等。

  (二)参与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审批后监管、负责业务指导;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维护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秩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内河渡口安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等工作;会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保护好案件现场并收集固定好相关材料,协助调查取证;协助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协助执行综合执法决定等。

  (三)执行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行业监管和综合执法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第十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监管职责边界界定:

  (一)按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监管为主、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监管为辅。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审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发现被许可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在法定时限内对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向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通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等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通报。

  (二)按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尚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联合监管。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对当事人有关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将有关基本违法事实资料移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通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发现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违法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对依法应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通报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局业务股室(单位)依法依规移送的有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执法专业性要求较低、易于现场直接查处的事项,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监管为主,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监管为辅。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加强日常巡查和行政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调查取证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同时要加强源头监管,依法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固定证据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查处。

  第三章  协商会商机制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统一的监管与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执法活动。健全协商会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辖区交通运输执法协作工作。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按业务类别下设道路水路运输、公路管养和公路建设3个联席会议工作组,分别由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组织本组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有突发、重大或应急事项可随时召开,或根据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工作需要,可适时提请工作组召开临时性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或临时性专题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业监管和执法会议重要精神;

  (二)制定并落实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计划、专项检查计划情况;

  (三)通报、总结业务协作工作情况;

  (四)商议专项监管任务、重大执法行动以及协商解决执法争议事项、重点难点问题;

  (五)协调解决业务协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协调解决信息数据共享;

  (七) 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新形势、新问题并提出对策;

  (八) 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督办未能及时处理的案件;

  (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与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建立由业务骨干参加的执法业务联合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工作;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章  上下协同机制

  第十五条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的监管职责,开展经常性的、有计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评估考核等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负责本局许可事项的集中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办有关业务审核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实施许可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局各业务股室(单位)在县交通运输局的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举报投诉信访机制

  第十六条  由首先接到举报投诉的股室(单位)负责受理,属于首问责任股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属于其他股室(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问责任股室(单位)转相关职权股室(单位)具体办理。完善举报投诉信访信息互联互通、案件移送等工作协同机制,最大限度杜绝推诿卸责现象。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经初步调查涉嫌违法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后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认为需要移送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处理的,应连同相关材料及时移送,投诉举报件的后续处理结果由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涉嫌违法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中有明确处罚条款的,经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确认后,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并在答复中告知举报投诉人移交情况及需要配合调查情况,案件后续处理结果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接到涉及本局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涉及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投诉举报,由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章  案源线索移送机制

  第二十条  在实施行政审批、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等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按照规定移送的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进行立案,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在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提供线索或证据的,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线索初核、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包括非现场执法信息化监控、实时视频监控等涉嫌违法线索。需要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应当当场予以劝止,必要时派员驻守,留存证据,立即通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现场执法;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技术鉴定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许可、责令停产停业、处罚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征询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参加讨论。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充分考虑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的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

  第七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与司法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及通报、线索及案件移送、个案协商、联合专项调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规范应用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一体化行政执法办案平台,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网上移送,加强案件双向咨询和业务交流,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监管和综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应将行政许可、执法依据、相关标准、专项行动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行业管理信息及时提供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环节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该审批办件必要性,应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征询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相对人近年来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以及诚信考核等情况的相关意见,作为审批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通报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同步注销相关许可证件。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作出撤销、注销、变更、延续或者撤回原许可决定的,应通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接受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处理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将相关信息通报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作为核发相关许可证件的审慎性参考。行政相对人许可证件被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暂扣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不予补办。

  第三十条  深化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和“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全面完成与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和事项、数据等录入,实现省、市、县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一门一窗一次”办理和行政处罚信息与行政许可信息的共享运用。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统筹使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互联网+监管”信息化系统、科技治超智能监控等业务支撑系统。

  第三十二条  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合理分配管理系统账号的管理权限,按照规定在对应系统即时录入传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辅助等行业治理信息,并记入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实现处罚信息、许可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三十三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标准等资料的共享。

  (一)县交通运输局实行行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及时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

  (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业务平台准确、及时录入、上传管理信息。

  (三)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列入信用评价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增加执法检查、日常巡查频次;对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九章  常态化监管执法联合检查机制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监管部门多、检查频次高的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第三十五条  深化横向部门联动,通过加强与县直部门沟通联系协作,共同解决交通运输领域的重点难点。结合执法行动的要求,联合周边县市交通执法部门共同参与,深化执法协作。

  第三十六条  行业检查分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

  (一)行政检查为根据县交通运输局列明检查事项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由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牵头制订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由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

  (二)专项检查为针对重大活动保障或者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行业整治行动、重大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的检查活动,由县运输发展中心、局各股室(单位)牵头制订工作方案,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印发和通报结果。县交通运输局可以明确由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或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主要采取联合检查方式进行。

  (三)日常巡查为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各股室(单位)日常履职开展的检查活动,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按规定编制年度日常巡查计划。

  (四)行政检查、专项检查以联合检查方式为常态,单独开展为例外。提倡联合开展日常巡查。行业检查计划包括对象、内容、频率、组织形式、方式方法等,互相衔接、紧密配合,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统筹力量,联合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二)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加强码头渡口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

  (三)加强道路客货运输源头管理,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城市公交、出租车监督管理,对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情况和从业行为进行重点巡查;

  (五)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六)其他需要联合巡查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八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应与年度行政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计划统筹安排,除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和对象外,不得变相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章  重点监管协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确定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为:旅客运输、普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重点领域。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主要为:

  (一)公路运营领域:公路内涉路施工、安全管理、两侧建筑控制区、桥下空间管理、公路超限运输等。

  (二)道路运输领域:“两客一危一重”车辆,即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重型货运车辆。

  (三)水路运输领域:“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内河渡口;水路运输企业、危险品船运输企业。

  (四)交通运输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等市场行为监管,执行行业强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施工特种设备、高墩立柱、满堂支架、挂篮悬臂浇筑、隧道施工、高边坡施工、临时用电、爆破作业、深基坑施工和拌合场建设等关键作业点安全生产监管等。  

  (五)重点监管企业:被列入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相关企业、近期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屡罚屡犯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市场主体。

  (六)长期以来阻碍制约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的顽症痼疾。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应在年度行业检查计划中重点安排,满足监管需要。

  第四十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在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领导下,对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事项、对象联合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必要时可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次。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各股室(单位)开展隐患整改跟进督查,对重大隐患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

  第四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发现的日常管理问题的,应当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告知相关股室(单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即时通报相关股室(单位);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向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可会同局相关业务股室(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负责行政区域业务领域日常巡查、安全管理例行巡查和隐患整改跟进督查,发现涉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隐患告知书、整改建议书等形式提出,并通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劝止、留存证据,必要时派员驻守,即速通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派员开展现场执法,并向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特殊、不及时处理将对执法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口头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通报情况。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按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  日常监管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局各股室(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路、内河渡口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针对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及时会商,并在汛期、枯水期、冰冻天气等期间共同开展应急值守,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交通管制,保障公路航道畅通。

  第四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应当建立落实公路巡查机制,依法履行公路保护工作职责,每月公路巡查天数不少于12天(次),遇台风、汛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气象条件及重大活动期间,应视情况加大巡查频率。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作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加强公路路政监督管理,联合检查活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

  第四十五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应及时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移送相关违法行为线索,配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执法工作。涉及破坏、损坏公路的赔偿事宜,由、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按照相关标准核定赔偿费用并追偿,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予以配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公路存在损毁、影响安全的障碍物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或相关乡镇设置警示标志,并互相告知。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应当及时处置,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涉嫌违法的,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案件,定期将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报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县运输发展中心。

  局行政审批股和县运输发展中心应及时将车辆和驾驶员违法次数登记并录入龙岩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需依法作出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吊销并通报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由局行政审批股(法规股)负责注销车辆营运证和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县运输发展中心应加强货运站源头日常巡查,需依法对货运站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通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定期对无证客运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将有关情况通报县运输发展中心。

  县运输发展中心应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进行资质核查,对在核查中发现使用无效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行为的,应初步核实相关线索,并移交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县运输发展中心每年应对许可经营的出租车(网约车)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定期核查,重点检查其资质保持情况,在核查中发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通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县运输发展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出租车(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将本地区出租车经营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通报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出租车(网约车)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县运输发展中心,由其纳入服务质量测评。

  第四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依法已经取得施工许可或按规定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已办理监督手续而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按照规定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而未办理的项目,以及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进行调查、取证、复核确认后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制度。定期开展队列军事训练、交通手势指挥培训,将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强化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通过自学、集中学、网上培训等方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60学时。

  第十三章  考核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县交通运输局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如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依法移交的案件,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拒不履行协作配合义务的;

  (二)县运输发展中心、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站、局各股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策标准制定、行政审批、协调指导和源头监管、批后监督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

  (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生追责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四)对拒不履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协作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登记录入要求:行业检查(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由具体检查股室(单位)负责录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经办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负责录入及办理行政案件。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杭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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