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交通管理站,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上杭县水域乡镇8艘采砂船(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船体拆解或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我局通知船舶所有人2023年3月5日前来办理船舶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但船舶所有人均未前来办理。我局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19日在上杭县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发布船舶登记证书拟注销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对8艘采砂船舶登记证书予以注销,请各有关乡镇交管站及时在船舶所有人所在村公开栏张贴注销公告。
附件:上杭县2023年采砂船舶登记证书注销登记表
上杭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6日
编辑:林建源 编审:范志辉 监制;郑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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