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2〕26号)。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取得7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6月至8月期间,共取得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金额合计7557507.50元,税额合计1284776.50元,价税合计8842284.00元),具体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6年6月取得厦门易达宏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1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3502154130,发票号码:02647416-02647445);于2016年8月取得厦门易达宏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8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502161130,发票号码:01794066-01794086)。这51份发票金额合计5060712.75元,税额860321.25元,价税合计5921034.00元。
(二)你公司于2016年7月取得富泰兴(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7月26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2161130,发票号码:00545426-00545429)、2016年7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502161130,发票号码:00559012-00559032),发票金额合计2496794.75元,税额合计424455.25元,价税合计2921250.00元。
你公司已分别于取得发票当月将这76份发票申报抵扣,票载金额7557507.50元也已在2016年度税前扣除。
你公司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6月增值税507244.28元、2016年7月增值税424455.25元、2016年8月增值税353076.9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6月城建税25362.21元、2016年7月城建税21222.76元、2016年8月城建税17653.85元;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15217.33元、2016年7月教育费附加12733.66元、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10592.31元;违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10144.89元、2016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489.11元、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061.54元。
证据资料:《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现场笔录、现任兼职财务身份证明及情况说明、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流水、法人及相关人员个人银行流水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6月增值税507244.28元、2016年7月增值税424455.25元、2016年8月增值税353076.97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362.21元、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222.76元、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653.85元予以追缴。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6月教育费附加15217.33元、2016年7月教育费附加12733.66元、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10592.31元予以追缴。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10144.89元、2016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489.11元、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061.54元予以追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6年6月增值税507244.28元、2016年7月增值税424455.25元、2016年8月增值税353076.97元、2016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362.21元、2016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222.76元、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653.85元,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今后若有新的证据证明这7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恶意取得的,我局将再另案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0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