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张火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57MU3F
经营场所:上杭县古田镇新生村甲口路22号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1日检查时你厂正常生产,加热炉窑正在运行,加热炉窑外排烟气配套建设的水喷淋净化设施未运行,现场你厂负责人打开水喷淋设施循环水泵后可以运行,但水泵损坏漏水。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加热炉窑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2026年6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6〕40号)显示,喷淋处理设施未开启时颗粒物折算浓度均值为581mg/m³,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即:烟尘≤200mg/m³)1.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采样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2026年6月11日由你厂经营者张火养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环保管理人员黄招莲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身份;
3.2026年6月29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上杭县古田镇兴源竹制品厂外排废气监测报告》(杭环测〔2026〕40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告知你厂外排废气超标情况;
4.2026年7月1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经营者张火养和环保管理人员黄招莲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证明你厂确认违法事实;
5.2026年7月1日送达《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002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2026年7月22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采购、种植树苗照片,证明你厂已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7.2026年7月25日厦门市爱亚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G-AYX26506A)证明你厂外排烟气颗粒物达标;
8.2026年7月29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你厂已改正违法行为;
9.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厂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一次;
10.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截图壹份,证明你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1.监测人员采样证及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监测站检测资质和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12.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龙杭环事告〔2026〕00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