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钟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75010756L
住 所: 上杭县临城镇宫桥村石灰岭308省道旁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0日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进行搅拌生产作业。对危废暂存间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老旧(使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版本标识),未按新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0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0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兰天提供的福建省陆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停产证明一份,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6年5月期间未生产;
3.2026年5月21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兰天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和违法时长;
4.2026年5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兰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钟建平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兰天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26年5月2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行为;
6.2026年6月11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一次(含本次);
7.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3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不罚告〔2026〕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6,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计算得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鉴于你公司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闽环规﹝2024﹞3号)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8: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
2.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危废标识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危废贮存场所的管理,及时更新危废标识标牌,做好危废出入库台账记录等。
联系人: 陈月华 电 话: 3132361
地 址: 上杭县北环中路82号 邮政编码: 364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