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添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816391206
地 址:福建省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老森坑路41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2025年4月16日联网之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检查时未完成验收,超过90日期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附图各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5月28日、6月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壹份,证明该公司确认违法事实及设备未调试好无法持续生产,尚处于试生产阶段;
3.2026年5月28日由龙岩合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环保负责人谢建荣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谢添昌身份复印件和谢建荣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人身份;
4.2026年6月3日由龙岩合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环保负责人谢建荣提供的烧成系统中控室运行记录表复印件壹份,证明该公司试生产情况;
5.2026年6月1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001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执法人员调取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壹份,证明该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十)其他类序号13,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超期未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2.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