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蓝雄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3MA2YFQFH9X
经营场所:上杭县临城镇水西村中石油加油站往西150米处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建设有一个可密闭的喷漆房,排气管出口末端安装一个PVC管水喷淋、排气管外围安装有两个PVC管水喷淋装置,检查时你厂未开展喷漆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厂负责人罗喜财播放投诉人提供的视频,经确认,你厂2025年10月22日对一辆小货车(车牌号:闽F8925Z)开展喷漆作业,喷漆房门未密闭,有喷漆废气从喷漆房内逸散至喷漆房外围,喷漆房外的厂房卷闸门未密闭,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你厂使用的喷漆物料成分情况;
2.2026年4月1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负责人罗喜财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厂确认使用的喷漆物料成分情况;
3.2026年4月15日由你厂现场负责人罗喜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蓝雄生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罗喜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6年4月20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6年4月20日由投诉人提供的两段举报视频,证明你厂喷漆过程喷漆房未采取密闭措施,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6.2026年4月2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负责人罗喜财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厂确认违法事实;
7.2026年4月22日由你厂现场负责人罗喜财提供的丙烯固化剂、稀释剂、汽车底灰漆、国标清漆检测报告各壹份;稀释剂、钻石银、高光清漆、驳口水、固化剂物料安全资料各壹份,证明你厂使用物料含有挥发性有机物;
8.2026年4月24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上杭县金信汽车修理厂监测汇总表》壹份,证明你厂噪声及废气排放情况;
9.2026年5月1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负责人罗喜财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厂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0.2026年6月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10号)及送达回证壹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1.2026年6月2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你厂已完成问题整改;
12.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厂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一次(含本次);
13.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截图壹份,证明你厂位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4.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7月8日,你厂向我局书面提交《行政处罚申辩申请书》,述称:(一)本案无客观检测数据证明产生实际污染、未造成显著环境危害,处罚裁量过高,38000元罚款明显畸高:1.案涉仅单次、短时间喷漆作业,危害后果极其轻微;2.无污染物超标、环境损害量化检测结论作为处罚加重依据;3.申请人属于初次违法、及时完成整改,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案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存在瑕疵,未充分考量从轻情节:1.法条规制的核心是长期无密闭、闲置治污设施、持续排污,本案仅单次疏忽,主观过错极低;2.裁量基准适用未扣减从轻修正因子;3.无证据证明造成群众实质环境损害。综上所述,你厂申请减轻处罚。
我局就你厂上述陈述进行审查,认为:第(一)条申辩意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律并未将多次违法、危害后果作为是否违法的构成要件,你厂在2025年10月22日喷漆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针对你厂本条申辩意见,我局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共性裁量基准表中对违法行为后果已按最低取值1进行裁量计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按最低取值1进行裁量计算,我局在罚款金额计算时已按最低值计算处罚金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核心是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本身,属于行为违法,不以废气是否超过排放标准或是否实际造成环境损害为前提,本案定性的直接证据是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你厂在2025年10月22日喷漆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监测汇总表等材料系对当时工况的客观记录,并非以“超标”作为处罚依据。我局已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裁量,不存在顶格偏高裁量情况。3.我局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共性裁量基准表中对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已按“1次”最低取值1进行裁量计算、违法行为发生地已按“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外”最低取值1进行裁量计算,你厂初次违法行为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情形;你厂在2025年10月22日喷漆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事后整改及企业经营压力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事由,也不能成为免除处罚依据。第(二)条申辩意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厂在2025年10月22日喷漆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企业过往守法经营情况,不能覆盖、豁免本次已查实的违法行为。2.本次处罚裁量严格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裁量合规、尺度适当,不存在自由裁量尺度失衡情形。3.你厂2025年10月22日在喷漆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上杭县金信汽车修理厂监测汇总表》数据及2026年4月份群众反映,你厂喷漆作业过程有一定异味确会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且未采取密闭措施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行为会进一步加剧该影响,但考虑到违法行为发生时,我局未收到相关投诉,经综合考虑对《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共性裁量基准表中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由原“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调整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综上,对你厂提出第(二)条第3点的理由给予采纳,其他的陈述理由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9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