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上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年拆解 20000 辆废旧机动车回收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
年拆解 20000 辆废旧机动车回收项目地块位于湖洋镇湖洋村。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年拆解 20000 辆废旧机动车回收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属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湖洋镇湖洋村集体土地 1.052 公顷,其中:农用地1.052 公顷(园地 0.2967 公顷、林地 0.7553 公顷)。
拟征收土地中有 1.052 公顷(其中:园地 0.2967 公顷、林地0.7553 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湖洋村集体所有。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 号)以及《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2023〕8 号)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湖洋镇湖洋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75 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 1.0、园地 0.42、林地 0.42。青苗补偿费按照 2.4 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 号) 执行。
五、安置途径
1. 涉及的农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业人口。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 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湖洋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湖洋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6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