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上杭县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处置方案(修订)》
时间:2025-09-23 17:08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产生的剩余砂石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非法采砂采土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杭县实际,制定本方案。随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施工过程中开挖出的砂石土若管理不善,易被私自外运销售,造成资源流失和环境破坏。为此,亟需建立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有序利用与监管闭环。

  二、哪些项目适用?谁来管?

  (一)适用范围对象

  1. 已取得立项批准或完成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河道疏浚等专项工程,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开挖产生的建筑类砂石土,除自用外仍有剩余的,均适用本方案。

  2. 不适用于临时用地范围内的砂石土处置。

  3. 若开挖过程中发现稀土、高岭土等非建筑类矿产资源,应另行依法处置,不纳入本方案管理范围。

  例如:某道路建设工程在红线内开挖产生10万立方米砂石土,其中6万立方米用于路基填筑,剩余4万立方米需按本方案进行公开有偿处置。

  (二)责任分工明确

  1. 属地政府和工业园区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规外运及时制止并移交执法部门。

  2.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制定处置方案、委托评估、审核数据,并指导监督全过程。

  3.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采矿、越界开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4. 公安局依法打击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矿、污染环境等刑事违法行为,并负责火工材料审批管理。

  5. 生态环境局对砂石土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处理。

  6. 应急管理局指导安全生产监管,防范边坡坍塌、滑坡等安全风险。

  7.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住建局管房建市政项目,交通局管公路铁路,水利局管水利工程,农业农村局管农田水利,文体旅游局管文旅项目等。

  8. 财政局负责处置收入缴库管理和工作经费保障。

  9. 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协助做好铁路线性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关键新规定

  (一)全流程闭环管理

  1.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申报剩余砂石土处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2. 砂石土量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测算,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流程。

  3. 出让起始价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

  4. 处置方案须明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出让方式、环保要求、工期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5. 剩余砂石土必须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挂牌出让,禁止以调拨、调剂、抵扣成本等方式私下处置。

  例如:某工业园区平整地块预计产生8万方砂石土,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售卖,必须由园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启动处置程序,经测量、评审、评估后挂网拍卖,中标企业凭合同清运。

  (二)严禁私自销售,违者按非法采矿论处

  1. 工程建设产生的剩余砂石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销售或变相销售。

  2. 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有偿处置的,一律视为非法采矿,由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施工单位、竞得人必须落实安全围挡、防尘降噪、水土保持措施,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1. 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 相关工作费用(如测量、评估、交易服务费等)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四、具体怎么操作?——处置流程五步走

  1. 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乡镇或园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立项文件、用地手续、平基设计方案、地形图、红线范围、砂石土质检测报告等。

  2. 测量评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单位现场测量砂石土量,编制《剩余砂石土资源测量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

  3. 价格评估: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剩余砂石土进行价值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4. 方案审批: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处置方案,经党组会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

  5. 公开出让: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牌出让,确定竞得人后签订合同,按约定时间清运完毕。

  例如:某乡镇实施河道清淤工程,产生3万方砂石土。乡镇政府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 自然资源局委托测绘公司实地测量 → 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剩余量 → 委托评估公司估价 → 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复 → 在公共资源平台挂牌出让 → 中标企业依约运输使用。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我们村修路挖出来的土石方能不能直接卖给附近工地?

  答:不能。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土属于国家所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履行申报、评估、公开出让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赠送。

  问:如果项目只有一点点剩余砂石土,也要走这么复杂的流程吗?

  答:是的。无论数量多少,只要存在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且拟对外处置,都必须纳入统一管理流程,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市场秩序不受扰。

  问:竞得人拿到砂石土后可以转卖吗?

  答:不可以。竞得人仅获得砂石土的使用权,不得再次转让或倒卖。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责,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问:处置过程中出现权属纠纷怎么办?

  答:由属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牵头协调处理。涉及土地、资源权属争议的,可提请自然资源、司法等部门联合调处。

  六、时间节点

  2025年9月9日起:本方案正式施行。

  有效期至2030年9月8日:方案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前将根据执行情况评估是否延续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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