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0 21:03
  一、背景依据

1.在《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1986号)执行中,已发现原太拔、通贤两个乡镇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布点存在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规范相关规定、以及步云乡古田镇行政区划调整等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开展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1986号)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进行修改完善。

2.参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金〔20161001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告》。

二、目标任务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打击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进展

1.202111月步云乡古田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原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布点已不再适用,经同意由上杭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规划布点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2.20211223日通过OA邮件将《通知》(初稿)发送至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和邮政上杭分公司进行会稿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1.县公安局提出将《通知》第一点第二段“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修改为“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一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将《通知》第一点第三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修改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查处有证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依职责对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开展监督管理。”;3.其他单位无意见。通过会搞征求意见后采纳反馈意见完善《通知》内容。

3.20211230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法律顾问和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股、危化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结论:《通知》所作规定均有与相关事项所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的依据,未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20211230日将相关文件材料报送至上杭县司法局审核,202217日出具《上杭县司法局关于<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附件)。通过合法性审查后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完善《通知》内容。

4.202217日将《通知》报送上杭县政府研究,2022110日签发。

四、范围期限

1.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区域

城区以下区域范围内将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北环路与二环路交界处起至东门大桥止以南、汀江河以北的全部区域(包括北环路沿道路两旁店面)。

古田镇以下路段将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地税局古田分局至古田卫生院路段。

才溪镇以下路段将不再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光荣亭至才溪中学路段。

2.中心城区限制燃放具体范围

区域范围:西环路以东,江滨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南所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范围边界线上所涉及道路、街巷的路面区域(以道路两侧沿街店面外墙为界)。

具体界址:西环路——北环西路——北环中路——北环东路——东环路——江滨路(含江滨公园)——临江路——江滨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及范围边界线上所涉及道路、街巷的路面区域(以道路两侧沿街店面外墙为界)。

3.中心城区限制燃放时间

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二十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和“立春”当天,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立春”当天不限时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五、主要内容

1.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辖区内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

2.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源头的条件和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方面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相关规定,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措施。

3.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

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人等事故,以《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告》为依据,设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规定。

5.为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知》新增加“对因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场所变更、销售无许可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零售店负责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由各部门按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

六、联系人刘志坚,联系电话:1345923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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