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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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上杭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上杭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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