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室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七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
上杭县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上杭县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
2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
|
3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政处罚 |
|||||
|
4 |
对抽逃开办资金的行政处罚 |
|||||
|
5 |
对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
|||||
|
6 |
对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
|
7 |
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2号公布,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2.《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室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六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
上杭县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上杭县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