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910-01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溪政〔2024〕5号
- 发布机构:溪口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6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溪口镇2024年度粮食生产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
现将《溪口镇2024年度粮食生产奖励补助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溪口镇2024年度粮食生产奖励补助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制定奖励补助政策如下:
一、奖励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补助对象
1.在溪口镇辖区内规模种粮的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同一地块只能由一个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2.各村民委员会。
(二)奖励补助条件和标准
1.鼓励复垦种稻。当年度复垦并种植水稻2-30亩(含)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当年度复垦并种植水稻3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每户(经营主体)补助上限1万元。
2.引导发展再生稻、双季稻。
(1)当年度种植双季稻(早稻2024年4月底前插秧,晚稻2024年8月底前插秧)2-30亩(含)的,补助400元/亩;种植30亩以上的,补助500元/亩。
(2)当年度种植再生稻(2024年4月底前插秧)2-30亩(含)的,补助300元/亩;种植30亩以上的,补助400元/亩。
以上两项补助合计上限5万元/户(经营主体)。
3.实行综合考评。由镇农技站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种粮任务完成情况和粮食收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年度排名前三的村分别奖励5、3、2万元(此奖励金限用于本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作他用)。
二、实施时间
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上级政策有调整,将参考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按照“提出申请、资金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审核发放”的流程,规范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镇级具体实施细则中对申报要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自主申报
1.复垦补助对象在复垦种稻后向种植地所在村提出申请,由种植地所在村挂村领导组织包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实地测量确认复垦面积。
2.种粮补助对象在双季稻、再生稻插秧后向种植地所在村提出申请,由种植地所在村挂村领导组织包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实地测量确认种植面积。
(二)村级公示
村委会根据补助对象申请进行登记,并将实地测量确认后的面积及谷种数量汇总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汇总表见附件1),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农技站审核。
(三)乡镇审核
镇农技站对各村上报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按比例进行现场复核,其中申报复垦的全部复核,申报种粮补助的按20%比例抽查。复核完成后,在镇政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四)组织发放。
水稻收成后,由各村组织农户(经营主体)填写补助发放表(附件2),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挂村领导、工作队审核后报镇农技站审核。镇农技站审核无误后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镇分管领导审核,待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镇财务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统一发放到户。
村级提交补助发放表时,还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复垦或种植现场情况(前中后)照片材料;②村级公示照片;③种植户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经营主体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涉及土地流转的,还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各粮食生产责任部门和包村工作队要充分认识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地发动群众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将镇出台的补助奖励政策精准宣传到位,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出台叠加政策,调动群众的种粮积极性。
2.严格审核把关。各挂村领导是本村粮食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收到群众补助申请后,挂村领导要第一时间组织包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进行核实,并现场签字确认。镇农技站要对各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适时组织抽查。
3.严肃责任追究。各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应对申报汇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组织查处,并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涉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溪口镇粮食生产补助申报汇总表
2.溪口镇粮食生产补助发放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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