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918-0100-2024-00013
- 备注/文号:通政﹝2024﹞32号
- 发布机构:通贤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4
- 内容概述: 通贤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贤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贤镇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贤镇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单位的国有(公共)资产。
包括本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行政事业单位调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党政办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移交、领用、清查盘点、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财政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党政办的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县级金库;各站(所、办)要履行国有资产实物管理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保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六条 购置有关配备标准的资产时,党政办应会同财政所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品目、数量、金额,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竣工交付使用时,由该项目的分管领导组织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从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登记入账;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计价、验收,并登记入账。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领用实行登记制,领用物品时,应在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使用人调整时,原使用人要将领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党政办。资产使用人调出时,移交清楚领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审批后,应将报废、报损物品交党政办统一处置,站(所、办)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 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一般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清查盘点工作由党政办牵头,财政所配合,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冲突或上级有新的具体要求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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