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903-0100-2026-00004
- 备注/文号:湖政〔2026〕37号
- 发布机构:湖洋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25
- 内容概述: 湖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低保特困及低保边缘家庭年度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福建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上杭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低保特困及低保边缘家庭年度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杭民[2026]2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镇全面开展2026年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认定时间
2026年6月25日至8月20日。
二、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分四档补助:第一档每人每月806元,第二档每人每月664元,第三档每人每月485元,第四档每人每月315元。 (补助标准如有调整会在民政群里再通知)
各村应根据其家庭实际收入情况重新确定其家庭低保补助档次,对重度残疾人或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应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其补助档次。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48元;(2)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257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分散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205元,半护理每人每月511元,全护理每人每月818元。(2)集中供养:全自理每人每月245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07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2025元。
(三)其他核算相关标准
1.上杭县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2045元。
2.上杭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人每年35351元。
三、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持有上杭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认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2.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1)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2)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3.本县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常住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1)在同县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我省域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在不同县(市、区)的,可向常住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其中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承诺未在其户籍地纳入低保,受理机关同时应向其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函索证;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省(境)外居民的,可向常住的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其中外省户籍人员应承诺未在其户籍地纳入低保,受理机关同时应向其户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函索证;境外人员由常住的一方户籍地村(居)出具特殊情况说明。
(二)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1.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关于核对报告中的交易额,对收入流水可按照10%-15%核算其收入。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以下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
(3)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4)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或抚慰捐助款物;
(5)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6)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7)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收入应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核算,并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1)可扣减的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2)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3)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
(4)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核算收入;
(5)从事个体工商营业、打零工或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的,以实际经营、劳务、收成所得收入核算。从事非稳定就业且无法计算收入的,参照就业地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6)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核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核算。
(7)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给的赡抚养费按以下方式核算: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核算;②无法律文书,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③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511元)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22元)核算赡抚养费总额。
在审核重度残疾人纳保时,依靠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含配偶)供养,且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5351元)、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应给付的供养费可予以豁免;依靠60-70周岁老年人(不含配偶)供养,且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5351元)、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应给付的供养费可按50%豁免。
(三)家庭财产认定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即达到806元×12月×4倍=38688元,下同);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即达到806元×12月×8倍=77376元,下同)。
(2)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或者只拥有1部小货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用作谋生工具的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3)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
(4)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5)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
(6)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8)其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
2.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即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35351元×3倍=106053元)。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即人均金融资产超出806元×12月×8倍=77376元)。
(3)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
(4)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5)其他生活富裕情形。
3.申请人其他家庭财产按下列规定核算:
(1)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
(2)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3)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新建、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因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及过渡安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预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应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4)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产权房的,可认定为符合纳保条件。
(5)除意外保险性险种外,按规定受益人(投保人)为申请人、且可提取的储蓄性保险的金额部分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四、低保施保类型
(一)一般贫困家庭按户入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0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按户入保。
(二)重度残疾人单人入保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重度残疾人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2.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
3.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户或单人入保
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保。
1.因病(伤)致困家庭入保
(1)因病(伤)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低于24746元。计算式:35351元×70%=24746元,下同);
②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④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
(2)因病(伤)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即在24746元~35351元之间,下同);
②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纳入低保。
2.因残致困家庭入保
(1)因残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②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④仍有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费用支出。
(2)因残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②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3.因学致困家庭入保
(1)因学致困家庭按户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②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
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且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因学致困家庭单人入保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②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纳入低保。
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
(四)低保边缘家庭单人入保
持有上杭县户籍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重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重特大疾病;失能失智老年人指经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五、城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持有上杭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不含语言、听力)。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基本认定标准:
1.个人或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含)以内(即在58032元以内。计算式=806元×12月×6倍=58032元);
2.拥有1套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1套小产权住房且面积未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未购买商品房、兴建小产权房;
3.未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无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并足以影响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行为。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加强部门核查。各乡镇应将在册特困人员名单与县残联提供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名单进行核对,加强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信息数据比对,核对在册特困人员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对部分年老困难群体因存在收养关系而无法纳入特困问题(如其户籍名下登记有“养子”或“继子”),各乡镇要逐户走访此类困难对象,收集相关材料,引导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以此作为是否纳入救助保障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持有上杭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即月人均收入在806元~1209元之间)、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均可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除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放宽至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6倍外(即人均金融资产低于58032元。计算式=806元×12月×6倍=58032元),其他条件参照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执行。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已纳入单人低保的人员按低保对象统计;家庭其他成员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并按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统计。
七、“一事一议”工作机制适用情形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上杭县民政局转发<龙岩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杭民〔2023〕55号)要求,通过“一事一议”研究解决个案救助问题: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以下情形,可采用“一事一议”: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全日制就读大学本科以下的成年人,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出走或失联两年以上且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的情形。
(二)核对报告中有以下情形,可采用“一事一议”:如经济核对报告中的资金流水异常,经调查及本人承诺资金流水实际没有获取报酬,或无实际使用银行卡,或能对资金流水情况进行说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情形。
(三)核对报告中有以下情形,可采用“一事一议”:如经济核对报告中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经商办企业,经调查及本人承诺企业无实际经营或因各种因素导致注册信息无法注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没有获取报酬,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情形。
(四)核对报告中有以下情形,可采用“一事一议”:如经济核对报告中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经调查及本人承诺机动车辆为维持家庭生产活动的必需财产,或车辆价值低于5万用于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的车辆,或因各种原因无法交易进行过户转卖,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情形。
(五)特困人员认定中法定义务人存在以下情形,可采用“一事一议”:如申请对象是全瘫人员(重度残疾或者完全失能),由父母(子女)照顾,父母是未达到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子女是8周岁以上且还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十分困难,父母因身体无法照顾(子女因上学无法照顾)全瘫人员的情形;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户口簿挂有非子女外的他人户口,或侄子女等按农村习俗过继给叔叔婶婶等类似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对象名下有养子女,而事实上没有赡抚养关系的情形。
(六)其他情形: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或急难的,可能导致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因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以致于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情形。
八、工作步骤
各村要按照2026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安排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在6月25日—8月20日按规定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年度复核认定工作。
(一)申请受理。1.7月5日前,镇里召开年度复核工作布置会,组织挂村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主干、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年度复核业务培训,提高低保(特困)经办人员的政策理论及实操水平。张贴低保年度复核、申请公告,做好申请受理工作。2.乡镇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将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申明,并由乡镇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乡镇社会事务(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社会救助协理员。3.新申请救助对象应在7月15日前统一按照《上杭县民政局等十五部门转发福建省民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2022〕7号)要求,向村民委员会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1)社会救助申请表;(2)诚信承诺书;(3)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居民身份证;(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核对授权书。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此项工作已于5月15日前已完成并发起核对。民政办将与包村工作队审核现有低保特困对象的经济核对复核报告,并将有疑问的复核结果报各村,包村工作队应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包村干部至少1人。
(三)入户调查核实。7月20日前,各挂村领导、干部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包村干部至少1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周边,走访了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经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各包村工作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村工作队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审核确认
1.初审。一是提出初审意见。镇社会事务综合办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含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或“建议不纳入低保(含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的初审意见。二是进行初审公示。将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有异议的,镇里将重新组织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里将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民主评议成员由包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参加民主评议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结论仅作为初审的参考依据之一,不得直接作为初审结果。
2.审核确认。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报送材料后,镇长应组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镇政府对申请人属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被投诉、举报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情况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救助申请情形,镇政府应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并作出确认结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3.结果告知。8月10日前,镇政府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4.长期公开。对确认同意的,镇政府应当在救助家庭所在村长期公开救助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不宜公开和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五)备案上报。8月15日前,各村应将有关年度复核审批的备案报告及相关附件(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统计表、发放花名册、动态调整花名册、延保渐退花名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统计表、花名册,以及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进行汇总,经镇综合事务办公室、民政分管领导及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将按一定比例对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疑似对象,交由镇里重新入户复核。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和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做好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
(二)注重政策衔接。各村要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重病重残单人保”等惠民政策措施。将完全或部分散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三)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定期核查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延保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保期满自动退保,但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致困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自动转为正常保障。
十、其他事项
本文件未说明事项,一律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公告(一)、公示(一)、(二)
2.村(居)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审核上报报告
3.乡镇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复核确认上报备案报告
湖洋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附件1
公 告
(一)
根据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等相关政策规定,城乡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实行一年一核定,现就开展2026年度低保及特困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持有上杭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 元),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二、具有上杭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三、具有上杭县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即每人每月 元~ 元之间)、且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均可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四、新申请2026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请于7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交 乡(镇)社会事务综合办(民政办窗口)处。已享受低保对象默认继续申请,无需重新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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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一) 新增(复核)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审核公示单 你村(居)下列家庭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现将审核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乡镇政府反映。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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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保障类别 |
保障对象姓名 |
申请人 姓名 |
家庭所在村(居) |
家庭 |
拟保障 |
家庭成员 月人均 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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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公示,所有复核、新增保障对象信息都要公示。
公示(二)
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复核审批确认公示单
经批准以下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乡镇人民政府:
上杭县民政局:3882637
乡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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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保障 类别 |
保障 人口数 |
家庭 人口数 |
保障 金额 (元/月) |
家庭所在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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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村(居)2026年社会救助对象
年度复核上报审核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我县低保(特困)政策及申报程序,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年度民主评议)通过,拟将 等共 户 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等共 户 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等共 户 人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保障范围。该审核结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村务公开栏或村民聚居地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后,群众无异议。
现将有关材料上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附件:1.本村(居)低保、特困及低保边缘家庭统计表、花
名册、动态调整花名册、延保渐退花名册
2.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及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信息表
3.社会救助对象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4.入户调查表
5.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表
6.低保初审会议记录、公示照片
村(居)主任(签字):
乡(镇)包村干部(签字):
乡(镇)挂村领导(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2026年社会救助对象
年度复核确认上报备案报告
县民政局:
按照我县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政策及申请程序,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通过,批准将 等共 户 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等 户 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等共 户 人纳入低保边缘家庭保障范围。该审批结果已在乡(镇)公开栏或村民聚居地显要位置张榜公示。
现将有关材料上报备案。
附件:1.低保、特困和低保边缘家庭统计表、花名册
2.低保、特困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动态调整花名册
3.低保延保渐退花名册
4.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乡镇社会事务综合办公室(民政)(签字):
乡(镇)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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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洋镇党政办公室 2026年6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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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