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杭政规〔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杭政〔2019〕45号)。

  该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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