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0-10 09:5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2017〕27号)《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2018〕20号),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统筹推进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建设用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按照“严保严管、节约优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的原则,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上杭”构筑坚实的国土资源基础。

  二、总体目标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现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1.7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24万亩,确保“十三五”期间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规划选址管控,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建设项目选址时,由住建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引导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区域落位。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1—7等优质水田,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做好选址工作,对无法落实补充耕地的选址方案,应在规划阶段调整选址,以确保项目用地顺利报批。积极引导和鼓励工业项目使用低丘缓坡地和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只得占用8-14等耕地。从严控制建设新增用地规模,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产业项目,应一次性规划预留,根据建设需要,分期批地、供地,防止圈地。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园区、蛟洋工业园区、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卫计局、旅游局、铁办、电力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

  强化建设用地内涵挖潜,严格开发区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对小微企业不再单独供地,应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多层厂房。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现“零增地”发展,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多层厂房需要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规划选址阶段,各级党政领导、规划部门、招商引资等用地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使用闲置土地或批而未供的存量土地,并将存量土地使用情况列入县对乡镇党政年度绩效考核。

  按照“县政府总负责、国土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的总体要求,定期组织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编制地块清单,认真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单位,逐宗制定整改措施和盘活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导,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责任单位:县绩效办、县工业园区、蛟洋工业园区、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耕地占补义务,建立社会参与补充耕地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上级下达补充耕地任务。要科学认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组织农技站、林业站、水利工作站、国土资源所、环保站等相关站、所做好规划衔接,综合考虑生态红线、水土流失、补充耕地和森林植被覆盖要求,统筹安排耕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拓宽补充耕地渠道,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项目,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项目业主可自行补充耕地,也可委托县政府补充耕地,或通过全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相关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鼓励建设项目业主、用地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所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归投资方用于其项目补充平衡,其余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擅自转让,由县政府统一收购。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铁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调动基层补充耕地积极性

  为调动各乡镇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补充耕地的积极性,根据《基本农田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对耕地保护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暂停旧村复垦项目申请。

  为鼓励乡(镇)、村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实行补充耕地奖励措施。一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参照旧村复垦项目重点向乡镇一线倾斜,本实施意见下发起的新增耕地扣除补充耕地成本后所得纯收益,50%奖励给所有补充耕地项目所在乡镇(旧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不在奖励范围),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标准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7〕70号)规定,按照1-7等水田及水浇地为20万元/亩,8-11等水田及水浇地为15万元/亩,旱地改水田为5万元/亩,旱地为3.6万元/亩的交易价格执行。二是对政府组织开发的补充耕地项目给予工程费用的10%启动资金。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县级报账制,项目在完成工程量的50%后再拨付工程费用的30%给予报账。县级验收后按工程费用的40%再次给予报账,剩余工程费用待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后的审定价格予以报账。县财政按每年指标交易资金收入总额的5%安排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其中3%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2%拨付给财政部门。以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委托补充耕地费用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不采取县级报帐制,各乡镇应用于耕地保护和农田设施建设支出;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照明、环境卫生、公共厕所、乡村振兴战略等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支出。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绩效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建立政府主导,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烟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总召集人,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召集人,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各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过程中,要注重补充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根据《龙岩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2018—2020年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乡镇,各单位和乡镇要严格按方案实施。建立部门项目立项沟通协调机制,做好规划衔接,避免重复建设。2018年开始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整乡”“整村”推进试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报备、分部门实施、分部门验收的工作机制,通过分期分批“整乡”“整村”推进,逐步实现县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覆盖,确保完成省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各乡镇要通过政策宣传、推广土地平整示范点、增加平整区资金投入、建立奖惩制度等措施,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平整力度,提高项目区新增耕地“出地率”。各部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所实施项目要向水稻生产功能区聚集,并注重新增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在项目设计阶段,应摸清新增耕地来源和耕地质量低下的原因,有针对性将资金重点投入新增耕地及提高耕地质量等别的相关工程;项目验收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评定所需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今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争取新增耕地率达3%以上或耕地质量等别提高0.3等以上,以满足全县建设用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指标需求。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烟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耕地保护资金

  根据辖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60元标准,整合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旧村复垦补助金、补充耕地奖励金等各项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辖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等耕地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县财政部门通过加大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省下达我县需补足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县级财政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安排资金,由农业、水利部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将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确保完成省下达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提高耕地质量,强化执法监察

  强化耕地保护“量质并重”理念,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以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提高耕地质量。对我县实施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对占用的耕地表土层实施剥离,剥离的优质耕作层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等项目上,以提高耕地土壤质量。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费用及存放费用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资金、委托补充耕地费用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解决。

  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将提升耕地质量等别作为解决我县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重要渠道。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和产能评价工作,掌握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情况,为科学事实耕地保护提供依据。

  充分利用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动态巡查、群众举报等手段,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破坏耕地和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农业局、水利局、烟草局、执法局)

  (八)强化监督考核,落实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县对乡镇党政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责任单位:县绩效办、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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