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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
来源:县人口计生局 时间:2014-04-02 16:53

1问: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施行后,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妇应当依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各地在当事人提交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情况下,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2问:政策的适用对象?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即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3问: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答:除《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界定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独生子女: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就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4问: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3.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证明:(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5问:一方户籍不在福建省怎么办?

答:“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6问:还没办好申请手续,但已经怀孕了,怎么办?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7问:独生子女奖励优惠要退回吗?

答: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停止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如果是政策实施后放弃再生育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了相关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提出申请再生育的,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   

8问:申请手续要怎么办?

答: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双方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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