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月3日,上杭县人口计生局第一时间召开全县人口计生业务工作会议,明确六条措施稳妥对接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一是明确“独生子女”界定。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明确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可申请审批再生育: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三是明确申请的程序。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应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县人口计生局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双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四是明确再生育审批时限。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各乡镇要对申请再生育的对象严格把关,由计生办主任、办证人员和包村干部等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好调查报告,由调查人签字后随其它办证材料一并上报。对符合“单独”批生的夫妻,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再生育时,计生办应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证》,但不需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五是明确执行时间。从2014年3月31日起执行。六是明确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更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另外,从总的趋势来看,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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