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移民开发中心机关行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0-11-12 17:20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省财政厅《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手续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心机关行政财务工作由主任主管、一名副主任分管。财务报销管理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各股室应根据中心全年的工作部署和阶段性任务安排,提出并编制年度各项经费支出细化预算,经综合股初审后,由计财股统一汇总,报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执行。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预算的,由相关股室向综合股提出,经综合股统一汇总后,按原预算审批渠道报批。

  第三条  严格落实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规定。

  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282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杭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办〔2016〕35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8〕130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20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会议费支出严格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7〕27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认真执行“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要严格落实《上杭县移民开发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务接待须凭餐饮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函、原始菜单四单到综合股办理结算手续,凡“四单”不齐全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规定要求;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要认真落实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公务员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外〔2014〕25号)文件等有关要求。

  第五条  落实政府采购和公用物品管理制度。日常办公用品的购买和领取,由综合股统一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和服务,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规定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财务入账手续,各项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综合股负责统一管理并及时办理登记、验收手续,计财股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条  单项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修缮项目应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前期设计、预算编制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审核等工作;若需进行招投标的,应严格落实招投标相关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结算,连同有关原始依据,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按结算报销费用规定报批。

  第七条  凡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发票管理规定要求,内容必须详实、填写认真、要素齐全,不得涂改、挖补;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领款人、经办人、证明人、主任签字。

  第八条  结算报销各类费用时,应按规定附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单。报销凭证封面必须由经办人、会计、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及主任签字。严禁用“白条”报销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各类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原始凭证要逐一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附件不全、说明不清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切实发挥好财务工作“服务、保障、监督”作用,从制度上体现“勤俭节约”意识,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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