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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6〕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省级标准与国家标准一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省级标准高出国家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省级标准高出国家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达到每人每年10368元。县标准按每人每月1285.61元标准给予发放生活补助,即在原有标准每人每月1211.16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4.45元(其中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自然增长机制经费49.45元)。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56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312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三、调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24元,达到每人每年12048元。县标准按每人每月1514.46元标准给予发放生活补助,即在原有标准每人每月1429.21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5.25元(其中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7元、自然增长机制经费58.25元)。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68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68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264元,达到每人每年9036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2元,提高标准后每人每月为753元(原标准每人每月731元)。该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62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即在原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60元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元)。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六、根据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递增机制的通知》(岩委办〔2013〕122号)精神,我县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自然增长4%,自然增长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附件:1.上杭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上杭县“三属”、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上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杭县财政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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