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LY03102-0100-2025-00001 主题分类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机构 上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杭退役军人局〔2025〕2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26
标 题: 上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杭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上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杭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3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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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5〕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达到每人每年10068元。按每人每月1211.16元标准给予发放生活补助,即在原有标准每人每月1133.08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8.08元(其中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1.5元、自然增长机制经费46.58元)。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936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132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达到每人每年11724元。按每人每月1429.21元标准给予发放生活补助,即在原有标准每人每月1332.24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96.97元(其中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2元、自然增长机制经费54.97元)。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36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488元。 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达到每人每年877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41元,提高标准后每人每月为731元(原标准每人每月69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即在原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7.33元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67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六、根据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递增机制的通知》(岩委办〔2013〕122号)精神,我县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自然增长4%,自然增长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附件:1.上杭县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上杭县“三属”、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上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杭县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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