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挪作他用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