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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审计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解读-违规调整预算
时间:2022-03-30 08:56
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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